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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材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教材管理,加快推进教材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教材育人功能,依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重庆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职业教育数字教材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以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主要用于学校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已经出版,需进行再版或改版的教材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教材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学校重点支持校企联合开发、产教融合特征明显、体现协同育人、彰显类型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教材,以打造一批对接产业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的高质量职业教育数字教材以及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新形态教材。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由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二章 教材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指导教材建设。学校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牵头教材建设规划制定、教材审核、教材选用等工作。教材编写学院(部门)、编写人员隶属党总支负责教材编写人员和教材内容的政治性审核。对外合作处负责教材合作开发单位的审核。教材选用学院(部门)负责选用教材内容的审核。

第六条 教材编写实行学院(部门)和教材负责人(第一主编)共同负责制。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编写学院(部门)负责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和教材内容、把关教材建设质量、督促教材编写团队按时完成编写任务、审核出版合同、规范经费管理等工作,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与国家规划有机衔接,重点组织规划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重庆高质量发展、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紧缺和薄弱领域、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技能型社会建设等对接高技能人才培养要求的教材。

教材负责人(第一主编)负责申请、实施教材编写和研究等工作,确保教材内容紧贴产业发展方向、行业技术前沿、一线岗位要求,充分融入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


第三章 教材编写与审核

第七条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各学院(部门)可补充编写反映学校、专业特色的教材。

第八条 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每年由教务处发布年度教材建设计划申报通知。各学院(部门)遴选教材选题,制定本年度教材建设计划(含经费预算),并组织校内外专家、行业企业人员进行深入论证。教材建设计划经学院(部门)论证、公示后,提交学校审核。建设计划由教务处牵头初审,并经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公布。根据教材建设周期,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教材建设计划。结合学校工作需要,亦可按需组织申报教材建设计划。

第九条教材编写依据学校教材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要求,紧密结合学校专业优势,对接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着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教材,全面落实课程思政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引用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引用篇目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标准等。

(三)符合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推进教材数字化转型发展,倡导开发数字教材以及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六)教材原则上联合企业专家、职业学校、职教专家共同编写,且合作企业一般来自学校牵头成立的或学校正式参与的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职教集团或联盟等成员单位、校企合作单位。

第十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属党组织审核同意,并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一条 教材负责人(第一主编)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责,除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的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有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四)必须是学校在岗教职工。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团队应报所在学院(部门)批准,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三条 学校下达教材编写任务后,各学院(部门)组织开展教材编写工作,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进行审读、试用,其中,邀请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称行指委)或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称教指委)的专家不少于2人。教材编写团队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自年度计划公布之日起,原则上需在当年内完成教材的编写和审核工作。因工作或其它不可预测因素导致未完成编写、审核任务,各学院(部门)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本校教职员工参加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省级规划教材编写应严格按国家相关要求执行。本校自编教材由各学院(部门)组织审核,可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一)(二)(三),第十一条(一)(二)(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的具体要求,对教材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事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推优评先、表彰奖励、人才项目参评、申报教研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撤消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同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审核一般按照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学院(部门)制定。

其他规划教材审核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第十八条 新编或修订幅度较大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应选聘一线任课教师进行审读和试用。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作为教材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教材正式出版前各学院(部门)需将审核通过的教材定稿和审核过程性材料提交教务处备案。未经备案出版的教材,学校不进行教学成果登记、认定和奖励。教材归属学院(部门)对未备案出版教材负责,学校将在次年教材建设计划中降低申报数量和经费。


第四章 教材出版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各承担教材编写任务的学院(部门)应按要求选择规范的单位进行出版和发行。

(一)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拟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2.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3.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4.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根据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教材出版合同应经学院(部门)、学校法务审核后签订。

第二十一条 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进行修订,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教材修订由教材归属学院(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在申报年度计划时明确教材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教材研发、资源建设、审稿、出版等支出。原则上数字教材、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新形态教材不高于10万元/门,其他高质量纸质教材不高于5万元/门。项目经费由学院(部门)统筹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套取资助经费,学校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取消利用此教材从学校获得的全部利益和荣誉,取消资助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已出版教材择优培育申报省级、国家级规划教材和优秀教材奖等。荣获省级、国家级规划教材和优秀教材奖等荣誉按照学校教学成果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章 教材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部门)负责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所管课程教材选用与使用工作。教材选用要与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建设相匹配,符合课程标准等文件基本要求。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严格标准。各单位(部门)严格审核教材内容,确保选用教材思想正确、立场鲜明,杜绝任何政治性、思想性错误。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学校境外教材选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注重质量。选用教材须坚持以质量为标准,专业核心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三)适应需求。教材的选用要注重内容的先进性。专业课程教材应选用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应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的教材。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数字教材等。

(四)规范程序。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教材选用流程:

各学院(部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文件要求,建立教材选用库,遴选出符合课程教学需要的优秀教材,并经学院(部门)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党政联席会(部门处务会)审核、公示,填写教材选用论证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每学期对所管课程的教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处理: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健全教材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在出版和使用中发现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有问题的教材,应按照意识形态责任制相关要求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级单位立项或委托编写的教材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学院(部门)自收到上级通知后及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实施。未按本办法要求申报教材建设计划,自行出版的教材学校不进行教学成果登记、认定和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试行)》(渝工商职院校〔2020〕24号)《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工商职院校〔2024〕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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